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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多次与他人聚众淫乱,丈夫捉奸酿血案

2021-5-13 20:57:16 48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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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1-5-13 15:53:38 |阅读模式

Fox 楼主

2021-5-13 15:53:38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节选)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两年前的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13时许,被告人王某发现妻子的手机微信收到王某1的暧昧信息,遂以妻子的名义约会王某1,并准备了铁锤、擀面杖、刀子、面粉等工具。
当日21时许,王某1伙同被害人施某1驾驶白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鲁J×××××)一起到被告人王某家中。
在院子里,王某持擀面杖、铁锤击打王某1,王某1逃走。后王某与进入卧室的施某1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王某用刀子捅伤施某1的左大腿、左肩部,致施某1逃跑途中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施某1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大腿致股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水果刀、铁锤、擀面杖各一把,证实被告人王某作案时所用的犯罪工具,经被告人王某当庭辨认无异议。
(2)牛仔裤、棉衣、运动鞋等衣物,证实被告人王某作案时的穿着情况,经被告人王某当庭辨认无异议。
2.书证
(1)泰安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及办案说明,证实2019年2月19日21时39分许,被害人施某1用电话137××××2257报警称,自己被打了失血过多;同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王某用电话159××××6803报警称,自己伤了2名陌生人,一个用水果刀伤的,一个用棍子打伤的。
(2)宁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2月19日21时许,王某持工具将晚上到其家中欲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王某1、施某1打伤,后拨打“110”报警并投案的事实。
(3)宁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照片及办案说明,证实2019年2月19日,王某1到案时显示左小腿左侧有伤痕。
(4)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王某1约韩某2与被告人王某之妻王某2共同发生淫乱行为,于2019年6月17日被宁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5)宁阳县堽城镇堽城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村民联名信,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平时表现情况。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和被害人施某1的身份信息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8年12月份以来,其伙同他人曾与王某2发生过两次性关系。2019年2月19日下午五六点钟,其用微信(微信名“xx红尘”)与王某2约定晚上再叫一个人一起去王某2家与她发生性关系。然后,其用微信联系施某1并约定好此事。晚上九点左右,施某1驾驶白色的面包车接上其到了王某2家。二人进入王某2家大门后,施某1在前,其在后关上大门进了院子,施某1走得快进了屋。其正向北面屋里走着时,觉得身后有人,其扭头看见一个男的。那个男的左手拿了个工具,右手拿了个铁锤砸了其左腿小腿一下,说了句“伙计,来了”,其骂了一句然后就跑了。其刚到县医院门口就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让其来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证人王某2(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证言,证实2018年秋天以来,其多次与微信名叫“xx红尘”的人及其带过来的人发生性关系。201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下午,丈夫王某使用过其手机,并去堽城买了烟、鞭炮、锤子、刀子。其用锤子砸炭后放在堂屋桌子上,用刀子裁纸后放在卧室桌子上。晚上其睡觉后,王某和其要了手机,其听到手机微信来信息了,应该是王某在回信息。后来,其在床上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听见屋里进了个人。其起来看见是个男的,那个男的就在床前和王某打了起来,其没听见他们俩说的什么,其也不认识这个男的。两个人手里都没拿东西。那个男的戴了一个眼镜,当时卧室灯光很暗,其没看清他穿的什么衣服,那个男的先动手打了王某,其在床上拉架也没有拉开,接着王某就倒了,大半个身子都倒地上了,头还在床边上,后来那男的就把王某按在地上了,他们两个还是互相打。其也不知道什么时候,王某拿出了一把刀子向那个男的上身左侧捅,捅了几下不记得了。其在床上还是拉架没有拉开,手上还沾了那个男的血。那个男的被捅了以后就往屋外跑,王某追了出去,过了一会,王某回来后通知家人并报警。卧室床前、卧室门、卧室到客厅门口地面上都有血,其用拖把拖了地。
(3)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其在手机微信上搜附近的人搜到了王某2的微信并加为好友,后来二人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12月份,王某1让其给他介绍一个女的,其联系上王某2,王某1和王某6一起去找了王某2。
(9)证人王某6证言,证实2018年,其和王某1曾与王某2发生过性关系。
(10)证人韩某2证言,证实2018年12月,王某1约其在王某2家中一起和王某2发生了性关系。
4.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其知道媳妇王某2有婚内出轨行为,二人因此吵过架。2019年2月19日下午一点多,其媳妇手机微信上一个叫“xx红尘”的人发信息说“你老头从家里吗”,其回复到“刚走”,对方说“我找你去,几个伙计也想去”。这个“xx红尘”一开始说得很露骨,详细说的什么记不清了,他还发了自己的生殖器。其当时就想趁着走之前得把他们之间的事情给他们了清楚了。其见对方想来,就给对方说,来的时候打电话,其给他开门去。发完信息后,其怕打不过他们,就把日常用的擀面杖准备好放在床上了,另外还准备了一个八宝粥盒子装了点面粉。
到了下午,母亲安排其出去买两挂鞭炮,其在堽城街里买了鞭炮后,又去两元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本想买弹簧刀,但是超市里面没有卖的,其记不清是媳妇要买的还是自己想买的了,又在一个五金店里买了一把铁锤,买回来后,其就把铁锤、鞭炮、水果刀都放在堂屋的大桌子上了。后开,媳妇让其用水果刀帮着裁纸,裁完纸后,其顺手放在卧室的床头柜上了。期间,孩子也拿铁锤玩,玩完以后,其放在卧室梳妆台下边了。吃完晚饭以后八点多,其把孩子哄睡后让媳妇也睡了,其想着这件事不想让媳妇参与。他们睡觉以后,其把准备的擀面杖拿出来,但是感觉擀面杖太轻了,打不过对方,又把铁锤别在腰里了。其想着如果擀面杖打不过对方,就用铁锤打对方,其把八宝粥盒装的面粉放在院子的石台或洗衣机上了。
晚上九点四十多,那个“xx红尘”发信息说到了,其说你进来吧,大门开着呢,顺便关上门。这样,其手里拿着擀面杖,腰上挂着铁锤偷偷地躲在大门东边洗澡用的小屋里了。其当时听见大门一响就出来了,出来以后看见一个人就要进门厦里了,其面朝北问了句“哥们,你来了想干什么”,那个人转过头就要抬手打其,其是左撇子用左手抡起擀面杖就砸在对方右边部位了,对方推其,其又用左手抡了对方一下,对方推开其之后就跑了,其一看对方跑了就寻思着这事最起码能老实了,以后不会再来家里了。在其打第一个人的时候,其看见还有一个男的进堂屋了,其从堂屋进卧室,推开卧室的门说:“哥们,你怎么还没走啊”,对方有点恼羞成怒,说了一句“你给我搞这些事情干什么”。这时卧室的那个男的就猛的一关门,用卧室门撞了其一下,其手里的擀面杖和铁锤掉没掉记不清了,其就顺势打了对方一下。卧室里的男子就抓住其领口把其甩到床上了,这时候,其手里已经没有工具了。其当时在床上,对方在门口,对方完全有机会离开。其被甩上床后,对方没有离开而是把其从床上拽到地上。这样,其头朝南右侧身子斜躺着,头没有着地,而是肩膀依在床上了。对方弯着腰摁着其上半身不让其起身,还用脚踢其腿。这时候,其媳妇已经醒了,喊了句“你想干什么”。对方没有理睬其媳妇的喊声,而是继续打其,其当时害怕孩子醒了,对方再伤害孩子,其就想赶紧起来。其这时想起床头柜上放着一把水果刀呢,就用右手摸着床头柜上的水果刀,然后捅在了对方的左腿部,其捅完第一刀后,对方还是没有停手的意思还是打其。其就闭着眼用右手往上捅了一刀,具体捅的什么地方没有看见,其感觉脸上有崩的血迹,等其睁开眼之后,其看见那个男的已经调过头用右手捂着上身跑了。其起来后就出去了,拿没拿刀子没印象了。等其出去走到胡同口东边也没发现人就回家了。之后,其给岳母、母亲、弟弟打了电话,等他们到了以后,其就把捅人的原因及过程说了一下,然后就报警了。上述供述内容还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为证,经当庭播放后,被告人王某无异议。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李某、秦某、施某2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2万元(已过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由民事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和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因故发生厮打后,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伤害的被害人,其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对王某1、施某1不具有明确的攻击意识。
本案中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王某对施某1所实施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王某1和他人要到其家的情况下,事先准备了擀面杖和铁锤等工具,在王某1和施某1进入其家后,先持擀面杖和铁锤与王某1发生打斗,在王某1逃跑后继而又拿着擀面杖和铁锤与进入卧室的施某1发生打斗,在二人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又持刀捅刺了被害人施某1并致其死亡。根据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在被被害人施某1用卧室门撞击后,记不清手里的擀面杖和铁锤掉没掉,就顺势打了对方一下。根据宁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施某1尸体的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施某1左额部创口呈半弧形,头皮内出血及帽状腱膜下出血呈类圆形,相对应颅骨外板有片状压痕,分析符合有圆形平面的质硬易挥动的钝性物体作用可以形成。又根据被告人王某供述及其妻子王某2证言,被害人施某1在与被告人王某打斗时手中并无工具,结合本案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亦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不是预谋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提出“本案致施某1死亡的水果刀并非王波特意准备,而是家中裁纸所用,王某在家中躲藏时手中所持的是擀面杖和铁锤而非水果刀”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购买水果刀和锤子的行为是为了伤害被害人。该辩解理由和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从本案的起因来看,本案系王某1叫着施某1去王某2家实施聚众淫乱行为而引发,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辩护理由,经查,从案发的时间上来看,本案案发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晚上。从案发的地点来看,本案发生在被告人王某的家里,且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施某1发生打斗并捅刺被害人的地点在被告人王某家的卧室里面,当时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和孩子就在卧室的床上睡觉。从案发的起因上来看,本案系王某1约着被害人施某1一起去被告人王某家里与被告人王某的妻子王某2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二人去被告人王某家的目的不正当。从案发的过程来看,在被告人王某与王某1打斗过程中,被害人施某1没有选择逃跑而是进入被告人王某家的卧室里并与进入卧室的被告人王某发生互殴行为,导致被王某捅刺身亡。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二、犯罪工具水果刀、铁锤、擀面杖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庆伟
审 判 员  王君远
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安冉

王某聚众淫乱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鲁0921刑初219号
(节选)
公诉机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电话约韩某到宁阳县堽城镇预谋与王某1发生性行为。当晚,韩某驾车伙同王某来到宁阳县王某1家。在王某1家西卧室,王某、韩某与王某1共同发生了淫乱行为,并轮流与王某1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经通知到宁阳县公安局堽城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1、韩某、王某2的证言、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召集多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梁军政
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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