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丰南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含非住宅,下同)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丰南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可参照执行。
二、房票与房票安置概念
(二)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可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丰南区跨区使用。
(三)房票安置是现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是指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自行购买普通商品房(含商业房、商业公寓)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新启动的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必须实物安置的除外),各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征收人给予不超过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政策性奖励,具体额度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费,过渡费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标准计算。
(五)被征收人使用房票为本人购买房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六)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和发票,可作为确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片内学校的房产依据,具体按照当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执行。在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被征收人子女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四、房票票面金额构成和使用期限
(七)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和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由各区政府按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搬迁补助、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期搬迁奖励、室内装修及其附属物补偿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原则上有效期一年。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五、房票使用规则
(九)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并按照财税部门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十)使用房票购房,单张房票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必须全部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单张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申请贷款。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可以合并使用。
(十一)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时,储藏室、车库(位)等款项可计入购房款。
(十二)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的,继承人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继承权利后,区房票管理部门重新核发房票。
六、房票的核发、使用流程与结算流程
(十三)各区政府负责设立房票资金专用账户,所辖区域房票资金到位后,应存入该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十四)各区政府为房票核发人,各区政府应明确房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票核发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十五)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定补偿权益金额;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
3.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向征收人申请领取房票,房票上要载明被征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使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分项金额等信息,并由被征收人签名、征收人签章;
4.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房源中自主选择房屋,凭房票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注明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收款账户等信息,并签名签章。
(十六)房票结算流程
1.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建立楼盘表的,需进入网签签约状态)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票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2.区房票管理部门接到资金拨付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中注明的收款账户,并备注房屋坐落和网签合同编号;拨付完成当日同步向房产交易部门发送书面通知(需含有购房人及房屋详情等);
3.房票资金拨付到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产交易部门予以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商品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前无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合同备案。
(十七)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总金额、剩余房票金额等进行标注。
(十八)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总购房款应达到第一次核发的房票票面金额的9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
七、房源筹措
(十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市安居集团搭建房票安置一体化服务平台。市安居集团负责平台具体管理、运营、维护,负责对房票安置房源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各区政府负责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公开征集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房源必须为经竣工验收备案可交付使用的现房。
(二十一)房源所在区政府应参照同地块、同品质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入库房源以最大优惠确定价格,并将房源信息按要求录入房票安置一体化服务平台。
(二十二)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房屋价格、购房优惠幅度、验收合格等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
(二十四)各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和政策性奖励,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组织领导
(二十五)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住建、财政、发改、审计、资规、教育、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及市安居集团等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房票安置相关工作,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各区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应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业务办理部门,切实承担起房票安置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实施房票安置工作。
十、其他规定
(二十六)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丰南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房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本区域内推行房票安置工作。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