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将规范电动车充电收费问题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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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不满1千伏:0.5212元/千瓦时;
农村综合变下:0.5362元/千瓦时;
1-10千伏及以上:0.4712元/千瓦时。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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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有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
无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
(1)强化维护保养,管理单位对小区内损坏的充电设施进行及时维修;
(2)提高充电效率,管理单位提醒居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在满电或未充电状态下,不要长时间占用充电设施;(3)优化便民服务,管理单位组织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为老年人群体集中办理充电卡,确保老年人群体会操作、会使用。出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情况,管理单位要及时劝阻、制止。车主或使用人不在现场的,要通过微信、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告知车主或使用人,多次提醒(3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将电动自行车挪至指定停放区域,并及时告知车主或使用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告并警示。
管理单位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