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我局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对河北**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青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6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TX2024******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次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于2024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的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以4.2元/斤的价格在新蔬源蔬菜批发市场的***处购进该批次青椒52公斤,放在经营场所以5.38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上述青椒均已售出,销售额共279元,获利60元,截至该批次不合格青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前已经全部售完。2024年10月28日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青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